买到的房子远没有蓝图美好宁波172名业主不满居住舒适度讨说法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陈海滨
容积率上升了?众业主不干了 2004年到2005年间,钱晓宇等172位原告先后与被告宁波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庭房产)签订合同,购买建于鄞州区的金庭茗苑商品房。 金庭房产在售房合同上写明“该地块面积为41025平方米”,并在其楼书上写明“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众业主由此认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小区容积率为1.2187。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而言,容积率越高,居住的舒适度就越低。 2006年6月交房之后,业主们调查得知,开发商实际取得并投入小区建设的土地仅为303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却达到了52737平方米。这样一来,小区的容积率上升到了1.740。 同时,众业主也对金庭茗苑的绿地率提出了质疑,认为实际绿地率比楼书所表述的要低。 业主们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在2007年7月,172位业主集体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索赔1500余万 被告称自己没违约 原告方认为,根据原先约定的容积率,被告多造了15791平方米的建筑,小区的绿化面积减少了382平方米。原告提出索赔1500余万元。 由于被告金庭房产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注销,债权债务由股东周小华、陈雅珍承担,法院由此变更二人为被告。 被告指出,2003年12月,鄞州区规划局许可金庭房产开发建设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73608平方米,建造商品房共17幢,并相应确定了小区绿地率33.2%,容积率1.89等指标。由于有部分建筑物没有完成拆迁,经规划局许可,金庭房产对已具备开发条件的13幢商品房先予开发。 因此,被告认为,先予开发并已交付的13幢商品房,只是整个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容积率等技术指标,只能以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然后才能以此为基础判定是否违法和违约。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业主上诉要求改判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售房合同载明土地面积为41025平方米,而实际的土地面积为30314平方米,故金庭房产在售房合同中告知原告的是虚假情况,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但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在知晓土地实际面积后未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也未提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因此该合同认定有效。 法院认为,金庭房产散发的楼书和刊登的广告中虽有总建筑面积和绿地面积的表述,但该表述不是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该表述在字面上也不具体确定,因此不能视为要约。金庭茗苑小区现已开发部分仅是整个小区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容积率和绿地率在整个项目完成后方可确定,因此,被告至今不存在违约情形。 2008年1月14日,鄞州法院判决驳回17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众业主随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记者从宁波中院了解到,原告在二审中将诉讼请求降低到了1120万元。 3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